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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俊与沈益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沈益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614号原告:周俊,经商。委托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益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诉被告沈益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