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俊与沈益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沈益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614号原告:周俊,经商。委托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益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诉被告沈益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