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亚红诉被告钱会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贺 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