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与丁佩军、巩吉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丁佩军,巩吉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746号原告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才让卓玛,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何伟。委托代理人谢广昭。被告丁佩军。被告巩吉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丁佩军、巩吉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