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14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东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