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二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铜陵市富达食品有限公司与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富达食品有限公司,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633号原告:铜陵市富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徐良武,该公司经理。被告: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桂芬,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富达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铜陵市富达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铜陵市富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