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6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武宏岩与被告刘已驰、苗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603号原告武宏岩。委托代理人马涛,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已驰。被告苗瑞。原告武宏岩与被告刘已驰、苗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宏岩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已驰、苗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宏岩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宏岩撤回对被告刘已驰、苗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全部退还原告武宏岩。(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