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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清丰县,现住:河南省清丰县中医院。委托代理人:王社花,河南导航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梦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