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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文晓琴与廖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晓琴,廖中玉,韩生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1600号原告文晓琴,女,汉族,1953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廖中玉,女,汉族,1949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韩生发,男,汉族,1946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晓琴诉被告廖中玉、韩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晓琴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晓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文晓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