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文晓琴与廖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晓琴,廖中玉,韩生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1600号原告文晓琴,女,汉族,1953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廖中玉,女,汉族,1949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韩生发,男,汉族,1946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晓琴诉被告廖中玉、韩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晓琴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晓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文晓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