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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覃立辉与覃源、韦金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立辉,覃源,韦金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640号原告覃立辉。被告覃源。被告韦金娟。覃立辉诉覃源、韦金娟关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覃立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覃立辉负担。审判员  赵海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