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1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朱宝成诉梁桂兰、涂扬发借款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成,梁桂兰,涂扬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1051-1号申请执行人朱宝成,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桂兰,女,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涂扬发,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桂兰、涂扬发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桂兰、涂扬发的银行存款55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静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