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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1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朱宝成诉梁桂兰、涂扬发借款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成,梁桂兰,涂扬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1051-1号申请执行人朱宝成,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桂兰,女,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涂扬发,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桂兰、涂扬发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桂兰、涂扬发的银行存款55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静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