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扬与远智勇、杭州德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扬,远智勇,杭州德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281号原告:周扬。被告:远智勇。被告:杭州德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令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负责人:李钢。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扬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樊 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