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正祥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正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4831号罪犯何正祥,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1)曲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正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何正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何正祥的考核结果,以罪犯何正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正祥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零9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4年7月16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4月7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正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正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