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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09号原告许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许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韩丽坤代理审判员  牛传旺人民陪审员  姚高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