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09号原告许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许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韩丽坤代理审判员 牛传旺人民陪审员 姚高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