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河北国玉食品有限公司与杜庆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国玉食品有限公司,杜庆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河北国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工业园区(县城和阳大街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国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魁,系河北国玉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平,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庆古。委托代理人卢锦林,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国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庆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国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庆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国玉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庆古的起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国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庆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河北国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辉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梓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