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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与忠与被执行人肖爱华、刘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青执字第18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与忠,肖爱华,刘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刘与忠,男。被执行人肖爱华,男。被执行人刘春英,女,系被执行人肖爱华之妻。申请执行人刘与忠与被执行人肖爱华、刘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青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肖爱华、刘春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肖爱华、刘春英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肖爱华、刘春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75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