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4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饶代均与何利民、唐海成、肖胜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249号原告饶代均(又名饶和平)。委托代理人邓文良,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利民。被告唐海成。被告肖胜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饶代均诉被告何利民、唐海成、肖胜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代均撤回对被告何利民、唐海成、肖胜礼的起诉。本案按规定收取的诉讼费收取431.5元,由原告饶代均承担。审判员 雷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