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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9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16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秦某某,男,汉族,1954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华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