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9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16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秦某某,男,汉族,1954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华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