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尚宏与河北世晟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宏,河北世晟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尚宏,沧州正达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世晟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县李天木乡军马站村东渤海新区沧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云生,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尚宏与被申请人河北世晟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相应价值450万元)的财产,并愿以自己的财产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相应价值4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国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