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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与邵定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邵定华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964号原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宋家宕段1幢。法定代表人庄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骅,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濮帆。被告邵定华。原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定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金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骅、被告邵定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原系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一直由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厂为其缴纳,后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厂退出市场并为被告办理了内退手续,被告享受内退待遇。为安排职工,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厂向原告劳务输出内退人员,双方从2007年1月1日签订有聘用内退人员协议,双方约定,原告聘用被告,在劳务输出期间,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厂按月向被告发放内退工资并承担社会保险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聘用内退职工,虽然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劳动者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予支持。现被告并未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存在特殊约定,故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62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错误,判决原���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4908.15元。被告邵定华辩称:1、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6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正确,要求按照该裁决书履行。2、被告与原告公司的其他职工权利义务都一样,双方之间也是正常的劳动关系,应该享受一样的待遇,既然其他职工有经济补偿金,被告也应该有。3、在原告公司尚未成立,原告就在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厂开展业务,后来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厂按照国家要求退出市场以后,原告将包括被告在内的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厂的工人和技术力量全部接收,被告为原告公司作出了巨大贡献,理应获得经济补偿金。经审理查明:被告邵定华系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厂内退职工,于2007年1月进入原告处工作,原被告双方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每年均签订聘用内退人员协议,对原被告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相应的,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厂也每年均与原告签订劳务输出协议书,约定由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厂每月发放邵定华的内退工资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原告按月支付邵定华相应的工资。2015年5月4日,香港泛佳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内容为:“关于: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由于泛佳常熟家纺和服装两厂,因承受客户的庞大坏账,令香港及工厂的财政赤字不断上升,负债累累,大量资金流失,已令香港及工厂每日的正常运作,几乎要全面停顿下来,为要挽救面临倒闭的危机,公司董事会有以下决议:1、已届临退休年龄的员工,均需自动离职。2、在一线工作的员工,工资是以每月生产额来计算,年终奖金亦要视乎公司当期会计年度的全年业绩,经公司董事开会后才下决议。3、公司的管理及负责人员,亦要按公司业绩以及各人员的工作表现作适当赏奖。4、如有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会尽力协助其办理失业保险,以及公司会付清其应得的薪金。5、二厂会计部门马上尽快提供员工花名册及工资资料,公司将在5月20日前发完。”2015年5月25日,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工会共同张贴公告一份,内容为:“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全体员工:由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最近几年年年亏损。如继续存续,公司及股东利益将受到更大损失,为此,公司股东及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5月底终止,6月份工资不再发放。由此给各位员工造成的��烦,公司深表歉意!2、3月份工资公司将于下周尽快发放,4、5月份工资于6月底前发放。如您无异议,请您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将为您补缴清社保费后,及时为您办理减员手续,以便您另谋职业。特此公告,望相互转告。”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原告已经全额发放。又查明:2015年6月8日,包括邵定华在内的82人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3月26日至4月25日的工资共计137629.8元,支付2015年4月26日至5月25日的工资共计69287.9元,经济补偿金共计1505279.17元。后由于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付清了4、5月份的工资,申请者表示仅主张经济补偿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邵定华虽为与原中���抽纱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厂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人员,但在新用人单位(即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邵定华就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原告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邵定华的工资标准,由于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按照邵定华主张的标准认定,经核算,邵定华的经济补偿金为14908.15(8.51753.9)元。据此,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出具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6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邵定华经济补偿金14908.15元。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原告表示,对仲裁裁决书中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无异议,但是由于被告是内退职工,按照规定原告不��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证明、董事会决议、公告、工商登记材料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用人单位破产、关闭、吊销、撤销、提前解散的,应按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被告于2007年1月进入原告处工作,2015年5月25日,原告张贴公告决定解散,应支付被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标准,原告同意按照仲裁确认的标准计算,被告对此也予以确认,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应为14908.15元。虽然被告是原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厂的内退职工,但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与原告公司的其他职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相同,同样受原告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与原告公司的其他职工并无不同,也是与原告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也应享有,而且双方并未对支付经济补偿金作出例外约定,现原告因经营不善解散,被告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邵定华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908.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驳回原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