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824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郭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