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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商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孙松花与李松青、吴荷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松花,李松青,吴荷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1137号原告孙松花。被告李松青。被告吴荷月。原告孙松花诉被告李松青、吴荷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诗乔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孙松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松青、吴荷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松花诉称,被告李松青、吴荷月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因经营水产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先后7次向原告借款,于1998年6月25日借款20000元,于1998年7月25日借款10000元,于1999年2月25日借款5000元,于1999年4月14日借款10000元,于1999年9月1日借款10000元,于1999年10月13日借款14000元,于1999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合计74000元。前6笔借款由被告李松青出具借条,最后1笔借款由被告吴荷月出具借条,7张借条上均载明利息为月利率1.5%,但借款后两被告仅支付利息至1999年12月,之后未归还本金,亦未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74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孙松花为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借条7张。被告李松青、吴荷月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审理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000号、第1001号、第1044号等多个案件查明1998年、1999年两被告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外举债,多笔债务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松青、吴荷月多次向原告借款,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两被告归还,但经原告催讨,两被告仅支付利息至1999年12月,其未清偿债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付息义务,故两被告应归还给原告借款74000元并支付自2000年1月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虽借条上仅有被告李松青或吴荷月一人签名,但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对上述债务提出抗辩,故本院认定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松青、吴荷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孙松花借款74000元,并支付自2000年1月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李松青、吴荷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诗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