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志远与郭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远,郭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远,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被执行人郭乾,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陈志远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执���人陈志远据以申请执行的(2013)沂南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被告郭乾基本身份信息不明确,本院无法核实并确认该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中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不明确,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志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赵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