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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志远与郭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远,郭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远,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被执行人郭乾,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陈志远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执���人陈志远据以申请执行的(2013)沂南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被告郭乾基本身份信息不明确,本院无法核实并确认该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中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不明确,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志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赵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