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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杜某与周某甲、周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周某甲。被执行人周某乙。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3)微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杜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杜某申请执行的判决书给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微山县人民法院(2013)微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伟审判员  马儒英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雨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