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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875-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惠州市广惠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宪。关于深圳市瑞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广惠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瑞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欣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