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一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旦增晋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旦增晋美,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刑一终字第3号原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旦增晋美,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乃东县,藏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西藏自治区乃东县。2009年2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释放时间为2012年6月28日,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羁押于西藏自治区乃东区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永钢,山南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嘎某某,藏族,1999年12月14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桑日县,初中文化,务工。法定代理人扎桑(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母亲),女,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诉讼代理人扎西卓嘎(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姨妈),女,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辩护人李丹,西藏雅砻律师事务所律师。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旦增晋美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乃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旦增晋美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7850.00元人民���。被告人旦增晋美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嘎某某对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了调解,本院制作调解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旦增晋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旦增晋美撤回上诉。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2015)乃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玛央金审 判 员 巴桑卓玛代理审判员 旦增卓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索朗宗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