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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4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吕奎与李德峰、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822号原告:吕奎,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萌,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德峰。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翟安青,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奎与被告李德峰、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李德峰、翟安青、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万元,或查封翟安青位于合肥市太湖新村12幢411室(产权证号:中0541**)房产,轮封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第7层(产权证号:合产1080**)、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桃源路东紫云路北桑铌科技2#厂房(产权证号:合产4208**)、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桃源路东紫云路北桑铌科技1#厂房(产权证号:合产4208**),并由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169万元的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奎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德峰、翟安青、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小水人民陪审员  魏 琼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光 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