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住公司与宋清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清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459号原告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迎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永泽,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国志,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德成,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清泉,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住公司诉被告宋清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隋春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