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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邹与李、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邹。被告李。被告李。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李、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文朝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孙明治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张文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