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阳市分行与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阳市分行,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全,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31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阳市分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新城路166号。负责人陈心福,行长。被告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中心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全,董事长。被告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孙家坝财政局办公楼七楼。法定代表人游仿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王志全,男,195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陈兰,女,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阳市分行诉被告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全、陈兰申请保全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四被告价值1,700万元的资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全、陈兰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