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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铁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沈阳铁路局吉林房产段与于明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铁路局吉林房产段,于明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铁民初字第50号原告:沈阳铁路局吉林房产段,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路143号。负责人:陈战友,段长。委托代理人:高宝林,稽查队科员。被告:于明成,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铁路局吉林房产段与被告于明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阳铁路局吉林房产段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沈阳铁路局吉林房产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铁路局吉林房产段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审判员  金文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