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1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维强与程文顺、姜建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327-2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强,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程文顺,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职工。现在莱阳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姜建波,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职工。现在莱阳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强与被执行人程文顺、姜建波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烟芝刑初字���4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迟晓乾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