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洪荣椿与齐勇勇、张清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荣椿,齐勇勇,张清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洪荣椿,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齐勇勇,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满族。被告张清姬,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荣椿诉被告齐勇勇、张清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齐勇勇住址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齐勇勇、张清姬起诉的申请。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洪荣椿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标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洪荣椿申请撤回对被告齐勇勇、张清姬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荣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荣椿承担。审判员  潘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