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娄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263号原告娄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14日。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3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的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审判员 鲜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