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与郭玉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郭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召庆,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董玉红,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玉强(已去世),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郭玉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闫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