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海法执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余学梅与广州市思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学梅,广州市思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3447号申请执行人:余学梅,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欧阳锋、陈宇佳,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思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77号蓝宝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杨立雄。原告余学梅诉被告广州市思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学梅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思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思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市思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增城市新塘镇翡翠绿洲森林半岛街71号204、205房、73号204房、75号205房已被越秀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发函越秀区人民法院请求参与分配。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将列被执行人广州市思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上述房产以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被越秀法院查封,本院无法处理,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34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阳代理审判员  黄继锋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五年十月××日书 记 员  唐亚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