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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小昌、王小英申请王进、肖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昌,王小英,肖辉,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455号申请人王小昌,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县。申请人王小英,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陈小令,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辉,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王进,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王小昌、王小英为与被申请人肖辉、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肖辉、王进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小英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兰美路****号凤鸣香山*幢*-**-*号房屋一套(104房地证2015字第38425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娄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