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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盛兆金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北京盛兆金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44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法定代表人大坪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赣京,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盛兆金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车辇店胡同甲11号北京河北饭店501房间。法定代表人阎醒良。申请执行人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盛兆金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9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盛兆金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电梯保养费等合计人民币27451.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盛兆金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已不在其注册地点经营并于2013年12月16日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盛兆金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54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川审 判 员  周德良代理审判员  靳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江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