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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执民字第28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建根与余姚市塘岙石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根,余姚市塘岙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2830-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根。被执行人:余姚市塘岙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余姚市塘岙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详见宁三评评报字(2015)13号评估报告书),但经本院二次拍卖均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余姚市塘岙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详见宁三评评报字(2015)13号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