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冉进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进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057号罪犯冉进军,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进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冉进军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5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6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冉进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29年11月25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9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冉进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减字第86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冉进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冉进军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冉进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219.3分;获2012、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冉进军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冉进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进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海用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