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城民初字第3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何舒与山东力诺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舒,山东力诺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214号原告何舒,男,汉族,原山东科源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衢州市。委托代理人苏金玲、孙帆帆,均系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力诺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忠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舒与被告山东力诺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舒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舒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何舒负担。审判员  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