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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彬与邓建国、苏凤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彬,邓建国,苏凤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周彬,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张钦,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建国,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告苏凤鸣,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魏平,成都青羊区益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彬与被告邓建国、苏凤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彬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邓建国、苏凤鸣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彬对被告邓建国、苏凤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0元,由原告周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八日书 记 员  缪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