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涛、被告白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涛,白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933号原告: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李凤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士杰,男,1951年4月4日生,满族,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代理人:伞丽亚,该公司员工。被告:冯涛,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白艳,女,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涛、白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冰人民陪审员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