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777号杭州卡托尔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卡托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了(2015)浙杭破(预)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重整,并将依法指定被执行人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的资产管理人,届时由中院指定的资产管理人统一处理涉及被执行人的所有债权债务,申请人也可向中院指定的资产管理人申报、主张自己的债权。被执行人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卡托尔商贸有限公司案款2293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86.50元、执行费859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429号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出现退出破产程序的情形,且申请人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代理审判员 施国华代理审判员 吴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洁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