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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宋某某,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个体户,住平罗县。委托代理人金慧,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贺某,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平罗县国宁活性炭有限公司工人,住平罗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财产分割费276元,退回原告宋某某。代理审判员  王以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