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杜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杜某甲,杜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薛鹏久,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乙,系原告之婆母。被告:杜某甲,系原告之长女。被告:杜某乙,系原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杜某甲、杜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以已与被告被告周某乙、周某乙、杜某乙案外协商并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