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良忠与遂宁市裕盛物资有限公司、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遂宁市中汇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忠,郭遂宁市裕盛物资有限公司,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遂宁市中汇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2659号原告张良忠,男,生于1927年2月4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清华,四川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遂宁市裕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善东路锦绣园2号楼7号,组织机构代码:77299594-1。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遂州北路530-544五楼。组织机构代码:58839899-5。法定代表人廖俊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遂宁市中汇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遂州北路蜀秀街138号A栋15-17号,组织机构代码:57278206-0。法定代表人杨芷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静,女,生于1986年5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忠诉被告遂宁市裕盛物资有限公司、遂宁市成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遂宁市中汇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忠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良忠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良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报经本院院长审批后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