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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生于唐山市,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唐山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生于唐山市,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唐山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3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冯某甲,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生于唐山市,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唐山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3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开检公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平区马家大寨村村北木器厂内因琐事与部某某发生口角后,叫来被告人李某某、冯某甲帮忙,双方在村北木器厂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冯某某手持木棍,被告人李某某、冯某甲持铁锹将李某甲及其朋友部某某头、面部打伤。经鉴定,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2月21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冯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冯某甲于2015年3月3日主动投案。案发后,三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犯罪行为获得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冯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冯某甲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未提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到开平区马家大寨村村北木器厂内玩牌,因琐事与部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冯宝善和部某某各自驾车离开。被告人冯某某叫来被告人李某某、冯某甲帮忙,开车行至村北木器厂门口,与部某某(当时手持菜刀)、李某甲相遇并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冯某某手持木棱,被告人李某某、冯某甲持铁锹将李某甲及部某某头、面部打伤。经鉴定,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冯某甲分别于2015年2月21日、2月28日、3月3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5年9月10日,三被告人对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冯某甲的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异议,且有部伟的报案材料,被害人李某甲、部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夏某某、郭某甲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归案说明,作案工具的扣押清单及照片,出警录像,调解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冯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冯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冯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冯某甲的社会考察结果,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四、作案工具菜刀、铁锹、铁铲各一把,木棱一根,予以没收。上列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洪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