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东海县民政局与胡军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民政局,胡军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995号原告东海县民政局。单位负责人孔庆亚,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继宇,单位法律顾问。被告胡军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士勇,公司员工。原告东海县民政局诉被告胡军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海县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继宇、被告胡军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士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海县民政局诉称:2015年5月9日,被告胡军明驾驶苏N×××××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6KM+300M桃林镇官庄村路段时,与在路面通行的无名氏(中年女性)发生碰撞,致无名氏死亡。被告胡军明驾车驶离现场,后返回现场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胡军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名氏无责任。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目前,虽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至今仍找不到无名氏的亲属,无名氏应按流浪乞讨人员对待。原告已将无名氏遗体火化。原告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理应维护无名氏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28992.5元,庭审时变更为30891.5元;赔偿因无名氏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299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两项合计349160元,由原告提存保管。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9日4时许,被告胡军明驾驶车辆与在路面通行的无名氏(女)发生碰撞,致无名氏死亡。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胡军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名氏无责任。无名氏经东海县公安局登报寻找,无人认领。2015年7月25日,无名氏在东海县殡仪馆火化,丧葬费由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从被告胡军明缴纳的事故押金中支取。本院认为,在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后,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时,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无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授权民政部门具备在“无名死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作为适格原告主张赔偿金的规定,本案中民政局亦未支付“无名死者”的丧葬费,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海县民政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东海县民政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