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隆昌芊艺建材经营部诉隆昌维航物流有限公司、隆昌维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权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58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芊艺建材经营部,隆昌维航物流有限公司,隆昌维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隆昌芊艺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隆昌县金鹅镇成渝东路316-318号。经营者:张建杭,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隆昌维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成渝北路东街143号(新客运商城A-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5821758-7。法定代表人:黄俊。被告:隆昌维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山川镇新明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证:06235687-0。法定代表人:黄泽芬。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荣万,内江市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昌芊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隆昌维航物流有限公司、隆昌维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昌芊艺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芊艺建材经营部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昌芊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由原告隆昌芊艺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魏吉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