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晓蓉与朱岳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蓉,朱岳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586号原告:刘晓蓉,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0日。委托代理人:蒲泽兴,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岳兴,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2日。委托代理人:赵宏斌,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蓉诉被告朱岳兴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晓蓉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晓蓉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桌婧 关注公众号“”